一合同与协议范围
本细则是秦安县秦剧团文化演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剧团")与预约方(以下简称"甲方")之间关于演出服务合同履行及违约民事责任的通用约定。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及合同关系界定如下:
- 适用合同类型:本细则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演出服务所达成的全部合同与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 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演出服务合同》《预约确认单》《合作协议书》等正式合同文件;
- 甲方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在线预约系统、微信小程序等电子渠道下单并确认的电子预约单(系统生成订单号即视为合同成立);
- 甲方通过微信、QQ、短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与乙方业务人员确认的演出服务约定(以完整的聊天记录、对话截图为佐证);
- 甲方通过电话方式确认的口头约定(以乙方电话录音记录、通话清单及后续书面/微信确认为佐证者);
- 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演出服务合意的证据材料所对应的合同关系。
- 条款适用顺序:具体合同(书面或电子)中有特别约定的,优先适用该特别约定;具体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适用本细则之规定;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权利义务主体:本细则所指甲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居委会等各类预约主体;乙方为秦安县秦剧团文化演出有限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均受本细则及相关法律约束。
- 合同补充与变更:本细则与具体合同、预约单、聊天记录、录音等共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均需以双方书面确认(含双方授权代表在微信等可留痕渠道的明确确认)为准。
二甲方(预约方)违约情形与责任
甲方在演出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违约情形,应按照本条款约定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已支付的定金或合同总金额为计算基数。
甲方在预约确认(含定金支付、合同签署)后,如因自身原因单方面提出取消演出,应按距离约定演出日期的提前天数,以合同总金额或已付定金为基数,按以下阶梯比例承担违约金:
| 取消通知距演出时间 | 扣除违约金比例 | 退还款项比例 | 说明 |
|---|---|---|---|
| ≥ 30 天(含30天) | 10% | 90% | 乙方为前期筹备支出的基本成本补偿 |
| 15 - 29 天 | 30% | 70% | 剧目排练、人员档期预留损失补偿 |
| 7 - 14 天 | 50% | 50% | 演员排期锁定、舞美准备、交通住宿预订损失 |
| < 7 天 | 80% | 20% | 拒绝同档期其他演出机会的重大损失 |
| 演出当日取消 | 100%(扣全款) | 0% | 演职人员已出发或已到场,全额定金/费用不予退还 |
- 甲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演出日期、地点、剧目、场次、时长等核心要素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含微信、邮件)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明确说明变更原因与新的安排。
- 乙方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将根据演职人员档期、剧目排演、设备运输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于 24 小时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变更。
- 经乙方书面同意的变更,双方应签署补充确认单;因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交通改签费、住宿费差额、加场排练费等)由甲方承担。
- 甲方未提前 7 天提出变更申请,或经评估乙方无法对档期等进行调整的,该等变更请求视为甲方单方面取消演出,按照本条第(一)款取消演出的扣款标准执行。
- 如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提供演出场地(含舞台搭建、观众席)、演出所需电源(三相四线制 380V/100A 以上专用电源)、演职人员食宿安排等配套条件,甲方应在演出前按约定标准筹备完毕并经乙方现场人员核验确认。
- 甲方未按时提供、提供的条件不符合约定标准(如电源功率不足、场地尺寸不够、未提供安全保障等),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开场或演出中断、终止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开场、暂停演出或终止演出,已收取的演出费用不予退还。
- 因甲方提供条件不符合约定或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乙方演职人员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含设备维修费、人员误工费、医疗费、名誉损失等),有权向甲方追偿。
三乙方(剧团)违约情形与责任
乙方作为专业演出服务提供方,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非不可抗力)出现以下违约情形,乙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切实保障甲方合法权益。
因乙方演职人员档期冲突、管理失误、内部纠纷等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日期到场演出的,乙方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并按以下标准向甲方退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 通知距演出时间 | 退款金额 | 额外违约金比例 | 综合补偿 |
|---|---|---|---|
| ≥ 15 天(含15天) | 已付费用 100% 全额退款 | 合同总金额的 10% | 全额退款 + 10% 违约金 |
| 7 - 14 天 | 已付费用 100% 全额退款 | 合同总金额的 20% | 全额退款 + 20% 违约金 |
| < 7 天或演出当日爽约 | 已付费用 100% 全额退款 | 合同总金额的 30% | 全额退款 + 30% 违约金 |
- 演出时长严重缩短:如实际演出总时长较合同约定时长缩短超过 30%(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该场演出费用的 30%作为补偿。
- 演出剧目严重不符:如乙方实际演出剧目与合同约定剧目存在重大出入(未经甲方同意更换主要剧目超过合同约定剧目的 1/3 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演约定剧目,或选择要求乙方退还该场演出费用的 30%作为补偿。
- 一般瑕疵处理:演出中存在个别唱段、表演、音控等非核心瑕疵,不影响整体演出效果的,乙方应在后续合作中优先给予价格优惠或赠送加场服务作为补偿,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 乙方承诺演职人员按合同约定时间到场并完成装台彩排。因乙方安排不当导致主要演职人员迟到超过 2 小时且无正当理由(非交通管制、车辆故障、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演出延迟开场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该场演出费用的 15%。
- 因乙方原因导致开场时间延迟超过 2 小时且甲方要求终止演出的,视为乙方无法演出,按本条第(一)款"演出当日无法到场"标准(全额退款 + 30% 违约金)承担责任。
四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双方违约责任。本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情形认定与处理方式作出如下约定:
- 不可抗力的定义: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 自然灾害类: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暴雨暴雪、冰雹、沙尘暴、高温红色预警、台风等气象与地质灾害;
- 公共卫生类:疫情封控、政府发布的公共卫生事件一级/二级响应、区域人员流动禁令、集中隔离要求等;
- 政府行为类:政府临时管制、大型活动安保管制、道路封闭阻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政策禁止性规定等;
- 交通阻断类: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道路抢修等导致演出团队无法通行的交通阻断事件(以官方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或现场照片为证);
- 人员健康类:剧团主要演员(须担任主要行当或主演角色)突发严重疾病(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等材料),且剧团确实无法找到合适替补演员者;
- 其他事件:战争、骚乱、罢工、停电(非甲方责任)等双方均无法控制的社会异常事件。
-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含微信、电话录音、邮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 7 天)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政府公告、医院证明、交通管制通知等)。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得主张免责。
- 不可抗力的责任免除:经确认构成不可抗力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按以下方式处理:
- 尚未发生的演出费用:乙方尚未发生的成本支出对应部分费用,据实结算后全额退还甲方;
- 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乙方已实际支出的交通订票费、住宿费、道具运输费、提前排练费等合理必要支出,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协商分担;如甲方已支付定金,实际支出部分从定金中扣除,剩余部分退还;
- 延期履行优先:双方一致同意优先选择"延期履行"方案,另行协商确定新的演出日期,本次不可抗力事件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原合同权利义务在延期后继续有效;
- 协商不成解除:如延期超过 90 天仍无法履行,或双方无法就延期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已发生费用据实结算,未发生部分全额退还。
- 不可抗力的排除情形:以下情形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得援引本条款免责:
- 乙方演职人员一般性感冒、轻微伤病、个人私事导致无法到场的;
- 甲方因自身决策变更、经费不足、活动改期等商业经营风险提出取消或变更的;
- 一方可以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避免的交通拥堵、一般天气变化等常规事件。
五人身与财产损害责任
演出服务过程中涉及多方人员参与与大量设备使用,关于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责任划分,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作出如下明确约定:
- 甲方人员、观众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
- 观众、甲方工作人员、甲方邀请的嘉宾等人员,因自身原因(如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与安全提示、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追逐打闹、踩踏座椅、攀爬设施、饮酒过量、自身疾病发作等)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因甲方人员之间、观众之间发生口角、斗殴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当事方自行承担责任;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甲方应提醒其邀请的观众、嘉宾注意人身安全,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财物丢失、被盗或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乙方直接原因导致的损害赔偿:
- 因乙方舞台搭建存在结构缺陷、专业设备坠落倒塌、电线电缆漏电、灯光设备故障坠落、音响设备突发炸音损伤听力等乙方直接过错造成观众或甲方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死亡赔偿金(如造成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直接损失等,具体赔偿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依法确定。
- 乙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演出场所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限额 500 万元)与演职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乙方配合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不足以赔付的部分,由乙方依法补足。
- 双方混合过错情形:如损害结果系由甲乙双方或多方混合过错共同导致的,由各方根据其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难以确定责任比例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第三方原因导致损害:因场地提供方、设备供应商、物流运输方、电力供应方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害,由被侵权人选择向乙方索赔或向第三方索赔;乙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应负责任的第三方追偿。
📢 温馨提示:乙方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每场演出前均对舞台结构、设备安全、电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请广大观众与甲方人员积极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观演环境。发生任何意外事件,请第一时间联系现场工作人员或拨打应急电话 13993839833。
六知识产权与保密责任
演出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密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知识产权侵权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特作如下约定:
- 乙方演出的所有剧目(含原创剧目、改编剧目、音乐编配、舞美设计、灯光设计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演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不得以直播、短视频、网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演出实况或录制内容。
- 甲方因合同履行需要进行一般性拍摄留念(不对外发布)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在不影响演出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进行;拍摄内容仅限甲方内部存档或私人纪念使用。
- 甲方违反约定,未经许可擅自对乙方演出进行录音录像并用于商业传播、广告宣传、自媒体吸粉、二次创作、售票播放等商业用途的,视为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单场演出侵权赔偿金额:人民币 5 万元 ~ 20 万元(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传播范围、影响恶劣程度、甲方获利情况、乙方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认定);
- 甲方实际获利或乙方实际损失明显超出上述范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以甲方全部侵权获利或乙方全部实际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差旅费等)为赔偿标准;
- 甲方同时应承担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所有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构成著作权刑事犯罪的,乙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 乙方对在合同洽谈与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与支付条款、合作背景细节、甲方内部预算信息、甲方客户名单、甲方未公开活动计划、甲方经营策略、个人隐私信息等。
- 乙方承诺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因履行合同所必需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或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乙方接触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均已签署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
- 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以甲方能够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为准,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履行完毕后3 年内持续有效。
- 双方均不得在合作过程中或合作结束后,实施任何损害对方商标权、著作权、名誉权、商誉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按照以下递进式争议解决机制依次处理:
- 第一步:友好协商解决(优先推荐)
- 任何一方如认为对方存在违约或合同履行争议,应首先以书面形式(建议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痕渠道)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说明争议事项、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己方诉求。
- 双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异议后的7 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对接负责人或指定代表通过面谈、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友好协商,力争达成和解方案。
- 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或《补充确认单》,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二步: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调解
- 如双方经友好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或秦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调解。
- 双方一致同意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调解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服从主管部门基于法律法规与行业惯例作出的调解意见。
- 经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署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
- 第三步:仲裁(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时适用)
- 如双方在《演出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且指定仲裁机构为天水仲裁委员会的,争议提交天水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仲裁费用(含仲裁受理费、处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裁决确定的比例分担。
- 第四步:人民法院诉讼
- 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管辖法院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诉讼,管辖法院约定为演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时,由提起诉讼一方选择);如演出地尚未明确或约定不明的,管辖法院为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作出后,不服一方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争议解决原则:本公司一贯秉持"以和为贵、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99% 以上的合作分歧均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确有争议,我们将始终以积极坦诚的态度面对,切实维护合作双方合法权益,力求互利共赢。
八政策解释与修订
为确保本细则的持续适用性与合法性,兼顾业务发展变化与法律法规更新的需要,关于本细则的解释权、修订权与未尽事宜的处理,约定如下:
- 最终解释权归属:本《违约民事责任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秦安县秦剧团文化演出有限公司所有。如本细则条款存在理解歧义或约定不明之处,由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与行业惯例作出解释,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
- 细则的修订与公示:
- 本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行业监管要求变化、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等情形,对本细则进行适时修订与完善。
- 本细则如有任何修订,修订后的最新版本将在本公司官方网站(秦安县秦剧团官网)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 本细则的版本生效规则:在新版细则公示生效日期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仍适用合同签订时有效的旧版细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从其约定);在新版细则公示生效日期之后新签订的合同、新下达的预约单,一律适用新版细则。
- 未尽事宜的处理:
- 本细则未作明确约定的事项(如特殊舞台效果要求、境外演出、跨国合作、公益捐赠演出等特殊情形),由甲乙双方在具体演出合同中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
- 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细则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补充协议。
- 未签署补充协议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演出服务行业的通用惯例与公序良俗执行。
- 条款独立性:本细则任何一条或多条被认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其他条款仍应按约履行。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由双方协商替换为最接近其原意的合法有效条款。
- 通知与送达:甲乙双方根据本细则或具体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文件、函件,以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挂号信或 EMS)、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微信/QQ 等方式送达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联系地址/账号,均视为有效送达。
📜 特别声明:本细则与双方签署的正式《演出服务合同》共同构成完整合同文件
本细则最后修订日期:{year}年1月 | 版本号:V{year}.01 | 秦安县秦剧团文化演出有限公司 保留所有权利
如您对本细则任何条款有疑问,欢迎咨询:13993839833 / [email protected]